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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考评命名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15 18:21
来源:宣传创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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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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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创建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2021—2025年)》《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地(市)、县(区)、模范单位考评命名办法》和《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创建。模范单位范围包括各机关(含中直单位、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学校、宗教活动场所、部队、企业、景区、家庭。
第三条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负责制定市级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测评指标,组织开展考评命名等相关工作,并向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领导机构申报自治区级模范地(市)、模范县(区)、模范单位。市中直单位、县(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并向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创建领导小组”)申报市级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
第四条县(区)申报市级模范县(区),须达到市级模范县(区)测评指标要求;申报市级模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县(区)级模范单位,并达到市级模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市中直单位申报市级模范单位,须达到市级模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第五条市级模范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申报工作,由市中直单位、县(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领导机构办公室对照市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对象开展初验,经市中直单位、县(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领导机构批准同意,向市创建办申报。
第六条市创建领导小组每年命名一批市级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市中直单位、县(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领导机构,每年8月31日前向市创建办进行申报,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申报市级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须提交《拉萨市级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申报表》和初验报告。
第八条市级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考评命名工作,遵循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突出模范、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评选,择优命名。
第九条市创建领导小组对市级模范模范县(区)按以下程序进行考评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人员开展调研检查和实地考核;
(三)开展满意度测评;
(四)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五)对通过综合评审的模范县(区),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
(六)经市创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模范县(区)予以命名。
第十条市创建领导小组对市级模范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考评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人员按一定比例实地考核;
(三)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模范单位,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
(五)经市创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模范单位予以命名。
第十一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达到优秀、合格等次的,可优先推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和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区)、模范单位。
第十二条市创建领导小组颁发命名决定,公布年度市级模范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名单,授予牌匾,并适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市级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优先推荐为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被拉萨市党委、政府授予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的,3年评选周期内不重复命名为市级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
第十四条市级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为3年。已被命名3年期满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市级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实行回访抽查制度,市创建办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巩固提升创建水平。
第十六条市创建办定期组织市级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开展“互观互检”活动。
第十七条市级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问题,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的,或者出现其他被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况,应撤销其命名。
撤销命名工作由市创建领导小组直接决定撤销命名。原申报县(区)、单位也可提出撤销命名申请,报经市创建领导小组审批。被撤销市级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命名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2016—2020年间,被国务院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被国家民委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示范单位,2021年直接命名挂牌为市级模范县(区)和模范单位。
第十九条市中直各单位、各县(区)可参照此实施细则,制定本系统、本辖区创建工作考评命名实施细则。驻拉萨军警部队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创建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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