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拉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执法依据 | 审核内容 | 提交人员 | 审核部门 |
| 1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拉萨市所辖籍贯公民 | 拉萨市民委 |
责任编辑: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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