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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关于推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初步评审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0-01-16 17:00
来源:拉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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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办《关于做好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藏宣教创评办〔20194号)要求,现将我市推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初步评审工作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贵办《关于做好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工作的预通知》(藏宣教创评办〔20193号)下发后,我办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会议精神,研究相关问题,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严格标准,认真筛选

我办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相关规定,从20152018年度被自治区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中,评选出市公安局(2018年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城关区河坝林社区(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2016年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柳梧新区柳梧乡达东村(2017年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等三个单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阿米都(回族,拉萨市小清真寺副教长,2016年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罗布曲扎(藏族,城关区团结新村居委会居民,2018年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高永乾(汉族,达孜区金麦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民族团结模范家庭,致富带头人,2018年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等三名个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三、规范程序,层层把关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名单拟定后,我办及时在各成员单位中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照相关程序先后呈请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白玛旺堆,市委、市政府其他主要领导审定。

责任编辑:次仁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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