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政策文件

拉萨市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6 17:07
来源:宣传创建科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拉创办20206号

拉萨市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创建办,市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修订后的《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拉萨市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

                   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2020年5月20日

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改进新形势下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拉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称号种类

(一)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二)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三)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家庭。

第三条 评选表彰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过程必须公开、透明、规范,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评选活动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考度,确保评选出来的模范代表社会认可、群众拥护。

(二)坚持先进性、代表性。评选表彰不受民族、性别、职业、地域等因素限制,应充分考虑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模范集体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市部队、村(居)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模范寺庙等各方面的代表;模范个人和家庭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援藏干部、城市居民、农牧民、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僧尼以及在拉萨经商、创业、务工的模范代表。

(三)坚持面向基层一线。评选表彰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重点区域、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较多且集中的区域、艰苦偏远地区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村(居)倾斜。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

(四)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评选表彰应突出实绩和真实事例,优秀代表必须是本领域、本行业、本区域公认的突出代表;已获得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

第四条 评选表彰时间及规模

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对评选周期内涌现出来的事迹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个人或家庭授予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市级评选表彰,模范集体不超过30家,模范个人不超过40名、模范家庭不超过5户。各县(区)根据人口数量合理安排表彰规模,原则上每万人评选模范集体不超过2家、模范个人不超过4名、模范家庭不超过1户。

具体名额分配及表彰名单由市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评选对象条件

被推荐评选为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个人和家庭,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伟大祖国,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精神,争做“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拉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维护各民族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各族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平等权利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宣传践行党的民族政策,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脱贫成果巩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美丽拉萨建设、强基础惠民生、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等工作中,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在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化解涉及民族因素或地方纠纷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增进军民、警民团结,军地共建双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实行逐级审核上报程序,采取各推荐部门公示和全市范围公示两级公示制度。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市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报市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评选表彰通知;

(二)各县(区)对推荐评选的候选模范名单严格审核筛选,认真摸底考评,将拟推荐到市级候选模范名单及事迹材料反馈到各基层单位,广泛征求各族干部群众意见,在县(区)范围内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平台进行公示,对干部群众公认的候选名单由县(区)委、政府研究同意,报市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直机关工委、工商联、教育局、宗教事务局、国资委分别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学校、涉宗领域、国有企业推荐对象的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

拉萨警备区、武警拉萨支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别负责本系统推荐对象的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推荐评选工作程序参照县(区)执行。

(四)市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推荐的模范集体、个人和家庭进行梳理审核汇总,征求市纪检、组织、统战、政法、信访、税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以抽查方式实地了解核实推荐对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审核无异议的,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市委、市政府批准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

第七条 奖励标准及待遇

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一)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授予“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对评选产生的模范家庭授予“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家庭”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金根据《西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确定。表彰会议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核拨。

(二)各级各部门应在政治、工作、生活、公共交通、景区景点等方面给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更多的关心和帮助,适时组织模范代表参观学习,考察培训,在全社会形成珍惜荣誉、学习模范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典型宣传

定期组织模范代表到各县(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市部队、农牧区、城市社区、学校、寺庙进行宣讲,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民族团结模范事迹进行宣传,制作、印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典型事迹手册等,通过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不断提升典型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好模范代表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 评选工作监督

(一)设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活动举报热线;

(二)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推荐对象的基本信息、主要事迹,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模范评选档案,跟踪管理监督模范集体、个人和家庭。

第十条 荣誉称号撤销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个人和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为获取荣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反对分裂、维护稳定方面出现问题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所获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形。

撤销表彰奖励,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由市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后报市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市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请示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可直接决定撤销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撤销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模范集体、个人和家庭收回其奖牌、证书,并追缴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在作出正式撤销决定前,被撤销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可提出申辩。市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对申辩或异议进行核查,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各县(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0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