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委机关日常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拉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日常管理内部控制细则。
第二条 委机关内部控制细则秉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突出重点,齐抓共管、整体推进,求真务实、注重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办公用品配备内部控制
第四条 办公用品配备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统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财资字〔2014〕7号)精神配置机关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办公室负责做好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作。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发放,特殊需要的办公用品实行领用制和审批制,申请科室填写办公用品领用表到办公室领用。
(一)大宗办公用品实行政府采购,机关办公家具、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大宗办公用品实行政府采购。各科室根据实际需提交办公设备配备申请和技术规格,经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单位法人签批,经委办公室汇总后按相关规定配备。50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由委办公室自行采购,50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二)零星办公用品及耗材实行年度定点采购, 通过3家询价方式选择2家具备资格的供应商,经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后实行年度定点采购,定点供应商不得连续超过一年。
第三章 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内部控制
第五条 公务车辆油料控制。实行百公里油耗计程管理制。
(一)每月1日至3日,机关财务会计根据各公务车辆行驶里程数结合实时油价进行核算,经办公室复核后按标准打入各公务车辆加油卡。
(二)驾驶员必须以实际行驶里程报销油料费。若与实际不符不得报销,根据性质依纪依规对当事人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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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车型 |
排气量 (升) |
标准 (升/百公里) |
车牌号 |
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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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丰田 |
3.5 |
230 |
藏A4010U |
2019.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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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众汽车 |
1.8T |
150 |
藏A1N916 |
2023.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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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猎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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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A1P899 |
202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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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众汽车 |
4.0 |
230 |
藏A7W377 |
2021.7.5 |
(三)根据车型及实际油耗执行以下油料标准:
第六条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控制。公务车辆实行年度定点维修保养,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每1年一采购,并提交主任办公会选定1家具备资格车辆维修厂商作为机关公务车辆年度定点维修点。
第七条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流程:
(一)日常保养及小型维修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并安排定点维修点进行保养和维修。公务车辆首次保养里程为5000—7500公里,以后里程每增长10000公里保养一次。
(二)大中型维修。办公室驾驶员根据车况提出维修申请说明维修原因和零配件损耗情况清单-→交定点维修点核价-→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维修。
(三)轮胎更换原则在行使35000公里以上进行更换,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经过维修机构鉴定确需更换时才能予以更换。
(四)以上保养维修事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提供详实的清单。
(五)定期结算公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由办公室负责办理结算。驾驶员负责签字确认维修保养事项时不得办理结算。公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报销由委办公室后勤负责人负责办理并交委机关财务会计审核把关。
(六)公务车辆维修费用严格按维修清单报销,不得随意增列维修项目及费用,严禁损公肥私,一经发现一律报市纪委监委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理。
第八条 出差下乡派车及补助报销控制。
为持续整治“四风”隐形变形问题,严防公车私用,委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
1.若办公室派车与科室人员一同下乡,严格按照派车程序填写派车单,事后,一并由下乡驾驶员统一如实填写报销单,复核栏由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下乡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派车人一同填写;
2.若各科室下乡,办公室调剂不出车辆时,请科室与一同下乡的其他单位协商共用对方车辆事宜,并与办公室派车人保持信息对称(报备),统一由一名下乡人员填写报销单,复核栏由各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下乡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派车人一同填写;若未报备的,办公室不负责在报销单上签字,报销事宜自行解决。
3.差旅费按照《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2020〕10号)执行。
第四章 请休假管理内部控制
第九条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藏委厅发〔2020〕1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暂行)》(藏党办发〔2012〕17号)《关于规范拉萨市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拉委办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适用范围。 请休假类型包括:休假、事假、病假、丧假、婚假、产假、出差等。
第十一条 休假控制。
(一)干部职工实行年休假制度,原则上一年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分两次休假。
1.正式干部职工休假。①当地干部职工(不含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假期为40天,进藏干部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当地干部,科级及以下干部、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假期为50天;②县级干部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假期为60天,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假期为70天;③休假天数包括休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及往返路途时间,干部职工往返路途时间为10天;④如出现请病事假(病假中凡住院的除外)等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待遇,当年已休假的,取消第二年的休假待遇;请事假累计出现超过10天(不含)以上不足30天的,当年有年休假的,超出10天部分从当年年假扣除,当年年假已休完的,从次年年假中扣除。
2.新分配的干部职工,转正后享受休假待遇。在试用期内一律不得批准休假,如出现请病事假、产假超过30天以上的,转正期顺延。
3. 调入干部职工、军转干部、退伍军人休假待遇。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假的,在本单位工作满半年的,在原单位未休假的,调入当年可安排休假,在原单位已休假的,从次年开始计算休假。
4.已休产假的干部职工休假管理。女职工已享生育产假的,取消当年休假,从次年起安排休假。
5.志愿者休假。①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半年后可享受20天的探亲假,往返路途时间10天,共计30天;②经批准延长为2年期或3年期的志愿者,自延长服务之日起半年后可享受1次与本单位干部职工相同的休假待遇;③服务期间,事假1年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的,不再享受休假。
(二)带薪休假包干费用规定。正式干部职工休假补助。根据《拉萨市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拉委办发〔2020〕22号)文件精神,休假费用实行包干制,具体标准为: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干部职工12000元;东南(广东、广西、海南、福建)11500元;华北(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内蒙)11300元;华东(山东、上海、江苏、浙江)11100元;华中(湖南、江西、湖北、安徽、河南)10800元;西北(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10300元;西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10000元;拉萨6400元;日喀则、山南、林芝6700元;阿里、那曲、昌都7000元;年休假包干经费在每年年初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
第十二条 事假、病假管理控制
1.请假程序。科室负责人请事、病假的,必须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到办公室(政工人事科)备案;科室内部人员(科室负责人除外)请1天事假、病假的,向科室负责人请示,到办公室(政工人事科)备案;请事假、病假2天的,向分管领导请示,到办公室(政工人事科)备案;请事假、病假3天(含3天)以上的,填报请假审批单,按照审批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办公室(政工人事科)备案。
2.事假。一次请事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
3.病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病假管理工作的通知》(拉组发〔2014〕68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干部职工病假管理规定,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①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原工资;③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④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按原工资照发。⑤病假人员在治疗结束后,必须向单位出示住院详细治疗记录和医保报销单,否则按旷班处理。
4.事病假与福利的关系。在1年内事假、病假(除住院外)累计在15天—29天的,在休假天数中扣除实际请事假、病假天数;在1年内事假、病假(除住院、男方陪产假外)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当年已休假的,次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因事因病需到(国内)异地办理的,可报销事假病假批准地(国内)单程交通费,乘坐飞机的,可报销单程机票费,一年内只能报销一次。长期病假人员,出具住院证明及诊断证明可不扣除休假天数。
第十三条 丧假、婚假、产假管理控制。
1.丧假。是干部职工本人的配偶、祖父母、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后为料理后事给予的假期。根据相关规定,丧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但单位慰问除本人父母(不含公婆和岳父母)、子女、配偶外不进行慰问。
2.婚假。干部职工凡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可给予婚假,当地干部婚假为10天;进藏干部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当地干部婚假为15天。
3.产假。根据《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凡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每胎享受365天产假(含法定产假和产假期满后的当年休假),男方每胎享受30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假内,可以和年度休假连休)。
第十四条 出差控制。干部职工出差(考察、培训、学习),先填写出差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完毕后,交办公室备案。出差可报销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凡经领导批准出差、休假及调动安置等,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干部职工出差或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照《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2020〕10号)文件精神执行。
2.工作人员利用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如绕道飞机、车、船费不超过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飞机、车、船票据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委领导批准探亲的审批单。其绕道飞机、车、船费超过直线单程车、船费的,超过部分自理。探亲办事时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报销。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志愿者休假补助。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西藏专项志愿者经费标准的通知》(藏团联发〔2018〕17号)文件精神,新招募志愿者从报名地到服务单位的交通费,由服务单位按照火车硬卧、长途客车、动车和高铁二等座的标准据实报销。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探亲休假费由服务单位按照火车硬卧、长途客车、动车和高铁二等座的标准据实报销;经批准延长为2年期(3年期)的志愿者,自延长服务之日起半年后享受与本单位科级干部同等休假时间待遇,并由服务单位按科级干部标准发放休假探亲费。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内部控制
根据《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办发〔2014〕87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休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对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为20天,籍贯为区外的年休假为30天;工作满3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为30天,籍贯为区外的年休假为40天。休假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产假。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正常享受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产假;妊娠2个月内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假期;妊娠2个月(含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假期。在生育产假期间,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产假期间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各类保险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由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由本人自行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现目前我单位的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由人社局从其工资中统一扣款。)
2.医疗保险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定额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本人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生育医疗费。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各类补贴
1.政府补贴。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由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部分组成。岗位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缴纳基数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生活补贴。凡正式纳入我委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在岗时,基础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我委按照公益性人员的工作表现及工作年限,按月发放,除年底考核评为不合格的,每年均在基础生活补贴上增加200元,以此类推。
第二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与我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从离岗次月起停拨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委机关财务室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封存等手续,并告知本人。
第七章 加班、值班、下乡、通讯、伙食补助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 加班补助。根据《关于规范拉萨市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工作的实施的通知》(拉委办发〔2020〕22号)精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按要求填写加班审批表,并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确认后,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连续加班3小时的发放补助45元,超过3小时的每小时补助15元,每天加班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全年不超过300天。
样表:
拉萨市民委干部职工加班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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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姓名 |
加班时间 |
事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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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二条 维稳值班补助。按照《关于规范拉萨市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工作的实施的通知》(拉委办发〔2020〕22号)执行,连续值班3小时的发放补助45元,超过3小时的每小时补助15元,每天值班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维稳值班补助由委办公室统计汇总按月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发放。
第二十三条 通讯补贴。按照《拉萨市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拉委办发〔2020〕22号)执行。按照委机关工作实际,公益性岗位、志愿者按每月100元发放通讯补贴。当月在岗时间低于10天的不享受当月电话补贴,休假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伙食补助。委干部职工在工作日内,均安排在食堂就餐,每月每人按617元伙食补助转入餐饮公司。公益性、志愿者给予每月每人300元生活补助一并转入餐饮公司。各类集体奖金(除相关文件已明确用途规定)及财务室所扣个人款项原则上全部用于弥补职工伙食支出及公用经费。
第八章 独生子女、生育优惠政策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独生子女待遇。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补办“独生子女证”有关事宜的通知》(藏卫发〔2016〕168号)文件精神凡局正式干部职工已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在14周岁(含14周岁)以前,享受以下待遇。
1.凡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每年可按父母休假路线凭票报销单趟路费;住宿费、行李费等由家长自理,不发其他补助费。
2.医疗费:独生子女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由父母提供其子女住院时医院开具的出院证明、正规发票、清单,异地就医审批表(医院医保盖章原件)由人社医保中心报销;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财务规定各报50%。
3.正式职工配偶无固定职业或无单位,并由报销人提供情况说明,以上两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在职一方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报销待遇。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补办“独生子女证”有关事宜的通知》(藏卫发〔2016〕168号)和《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6〕56号)精神,由局干部职工提供出院证明、正式发票、清单,在异地生育的,提供异地就医审批表(医院医保盖章原件)交由办公室(财务室),统一上报市人社局医保中心报销,享受相应待遇。(含: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护理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等)
第九章 培训、会议、公务接待、慰问管理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培训。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7〕40号)规定执行。
1.参加各级各类院校学习的学费、书本费、资料费和住宿费,凭个人申请(主要领导同意提升学历签字)、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校财务收费凭证报销80%,个人自理20%;研究生取得学位、学历证,可报销100%的学费;自购的书籍、资料和在外的住宿费不予报销。
2.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购置被褥等发生的各类杂费由个人自理。
3.在区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享受一年一次休假包干费,在校期间所发生的其它差旅费均不予报销。
4.由委安排外出学习、培训的,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藏组发〔2020〕84号)规定执行,培训人员凭培训通知、路途真实票据、培训发票报销,无票或票据虚假一律不报。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6号)规定执行。本单位组织业务培训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务接待。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藏财行〔2020〕9号)规定执行,在具体公务接待活动中,负责接待的科室应如实填写接待审批表,并由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对方单位接待公函,对方单位接待对象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时间、地点、费用等内容。报销时应提供对方单位公函,就餐、住宿或交通正规发票、清单,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方案。经办人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 慰问标准。按照《拉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慰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拉财字〔2020〕2号)执行。
1.慰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发放慰问金、召开座谈会等开支。
2.对个人开展慰问。按照《拉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慰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拉财字〔2020〕2号)具体规定执行。
3.座谈会费用标准为:200元/10人,无需召开座谈会和发放慰问品的慰问活动,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不予安排座谈会和购买慰问品费用。
4.对驻村工作队慰问,按照相关要求一年不少于4次,慰问金额一年内每个点不得超过6000元。
5.单位对同一团体的慰问在一年中不得重复;各科室自行开展的慰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章 委机关工作纪律管理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上班纪律。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上午9:40未上班者视为迟到,上午11:00前未上班者视为旷工半天,下午15:40未上班者视为迟到,下午17:00前未上班者视为旷工半天;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岗位的视为早退(开会或者办事除外);每月旷工半天或者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扣除一个月通讯补助;每月旷工一天或者迟到、早退五次以上扣除两个月通讯补助,并在年度休假中扣除十天,当年已休完假的,从下一年度中扣除;每月旷工三天和迟到、早退十次以上扣除六个月通讯补助,并取消当年休假,当年已休完假的,取消下年休假;每月旷工五天和迟到、早退20次以上扣除12个月通讯补助,年度不得休假,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 值班纪律。①值班期间,若迟到早退30分钟(含)以上,扣除当日值班补助,并向当日带班领导作深刻检查;②擅自调换值班,不经办公室同意的,一律按未值班处理;③若擅自离岗,值班人员和科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若被督查查到,除书面检查外,还将在全委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批评,若上级要处分的,一律不说情,取消当月的伙食补贴、通讯补助、值班补助;④旷班的,当年不享受委机关发放的任何福利补助,并取消休假资格,不得晋升、评优等,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作风效能建设。三坚持:坚持理论学习与业务知识学习相结合;坚持转变作风与清正廉洁相结合;坚持解决问题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四个一:热情接待每一个办事者,文明说好每一句话,正确处理每一件事,高质量完成每一天工作。五不让:不让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工作失误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办事者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急办事项在我这里积压,不让党委、政府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六个严禁:严禁有令不行,行政不作为;严禁办事拖拉,服务不到位;严禁有禁不止,行政乱作为;严禁态度刁蛮,言行不谦逊;严禁各自为阵,班子不团结;严禁作风涣散,纪律不严明。
第十一章 驻村工作队经费管理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 委机关财务要加强对驻村工作队办公经费、生活补助、取暖补助和油料费的管理,涉及驻村工作队支出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次章 机关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 机关财务管理原则。委机关财务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账审批程序。委机关财务报账实行科室分管领导和单位法人审批制。报账金额在20000元(含)以下的经机关财务会计审核通过后由科室负责人拟提意见,经科室分管领导初审,交办公室分管领导(财务主管)复审,再报主任(单位主管)终审签批;报账金额30000元至50000元(含)的,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定;报账金额50000元以上的提交委党委会议研定。
第三十七条 报销票据。出差、事假等机票报销必须附机票、登机牌、支付记录;车船票报销必须附车船票和支付记录;住宿费报销必须附住宿发票、房间确认单、支付记录;培训费报销必须附非经营性正规收据或发票;慰问费须有经办人签字;除上述要求外,所有出差、培训必须附相关文件和请假报批单,事假需要附事假审批单。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账审批流程。报销人(填列报销笺)-→机关财务会计审核-→科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复核-→科室分管领导核批-→办公室分管领导(财务主管)审批-→单位法人(单位主管)签批。
各类账务报销在账务产生后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必须进行报销,最长不超过两个月。除值班补助外的通讯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助等正常补贴发放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账审批责任。机关财务会计要严格遵照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把好第一关,认真审核每一笔报账单据,对超标准、超范围、超预算、超限额、手续不全、与事实不符、违反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的均不得办理报账,如发现违规违纪报账问题立即向办公室分管领导(财务主管)报告;各相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审批权,不得越级越权审批;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的报账行为,报市纪委监委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理。
本规定自应发之日起执行。如有变动适时调整。
责任编辑:谭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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