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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发布时间:2023-06-01 12:37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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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几十年来,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1.妥善解决好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的伙食问题。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备专门灶具,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用饭的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按规定[(79)鲁财行字第230号文件]发给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4.5元。 

2.广设清真饮食网点。在城市和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及列车、客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点,国家对经营清真饮食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各地火车、民航售票处等部门知道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旅客时,应及时通知配餐部门;配餐部门在配备食品时,也应准备一定数量的清真食品。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外出,乘火车、飞机者,只需在订购票时申明自己的民族成份,并在购票单上注明“请供应清真食品”字样,即可获得清真食品的供应。 

3.在经营、销售食品中,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凡供应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牛羊肉,由阿訇持刀屠宰。如急需屠宰而阿訇不在时,可由回族或食用清真食品的其他民族职工处理,剥皮、剔骨均由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按照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操作习惯进行。由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职工负责牛羊肉等食品出入库的检查,在调拨单和出入库单上,注明特别标志,以便同其它肉类分库保管,分车装运,分别出售。做到单宰、单储、单运、单售,不与其他肉食混杂,并注明“清真”字样;供应糕点及其他食品也应照此办理。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聚集的大、中城市,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经营牛羊肉的批发部门或零售机构;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较少的地方,则委托回民或食用清真食品的其他民族人员屠宰加工或批售活体牛羊。

(二)尊重少数民族节庆习惯  

1950年12月政务院文件规定“对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时,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对有限制宰牛规定的地区,应由各省(市)税务机关商省(市)人民政府定出放宽检验标准的具体办法。”1980年2月中共山东省委有关文件规定:“民族节日应当尊重。开斋节回族职工放假一天”。

(三)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我国各民族丧葬习俗各有特点,有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不同葬法。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有土葬习俗,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还设立专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强迫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实行火葬;对不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干部,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中规定:“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卫法监[2003]105)中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运转,不得采取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回民等少数民族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就地火化”。

(四)在大众传播媒介防止出现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禁止使用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和地名,封存和收管带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碑碣、匾联等。大众传播媒介应使用对少数民族的正确称谓。新闻、出版、文艺界和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民族政策,正确地认识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防止出现丑化、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歪曲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直接责任人应赔礼道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涉及民族歧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我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少数民族有保持、也有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但这种改革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并实施,政府不予强迫和干涉;少数民族自愿地要求进行风俗习惯的改革,国家同样保护他们这种权利,他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责任编辑:央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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