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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07 17:05
来源:拉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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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资金管理制度

为严格控制支出,厉行勤俭节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区党委“约法十章”和“九项要求”、市委“八项要求”相关规定及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会计职责

(一)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有关会计业务的法律法规,负责预算内外一切帐目及固定资产总帐的帐务处理,行使会计职责职权,严格从事会计业务、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活动。

(二)时结帐对帐,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帐目健全,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证帐务相符,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清楚正确,报送及时。

(三)管理和监督所需的各项资金,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支;建立和管理财务档案,依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做到资料齐全、保密;严格规范财务软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出纳职责

(一)      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

(三)库存现金不能超过2000元,不得以白条抵冲库存现金,不得任意挪用现金。

   (四)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签发。保管签发支票所用的印章,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

   (五)按照原始凭证,及时准确地算帐、记帐,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准确,不发生差错,并定期与会计做好核对工作。

   (六)要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钥匙随身携带,不得放办公桌内,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七)提高警惕,加强现金管理。从银行提取较大数额现金,必须至少两人同行,确保资金安全。

   (八)现金往来必须当面点清,提付现金外出购货不得超过所购货款限额,原则上货款转账支付。

第四条财务收入管理

(一)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上级部门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专户核拨的预算外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二)收入必须及时收缴、入账,不得坐支,收费项目要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各项收入必须出具合法收据,专项核拨的收入进行专项管理和核算;统一收据,认真细致地计算、统计和督促收缴应收款项。

第五条财务支出管理

各项办公经费均需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由办公室负责核对、分管领导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行政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开支。

(一)其他有关费用的管理,如业务费、项目经费、干部培训费、差旅费等较大项目的开支,要根据报送的详细开支内容由办公室负责核对、分管领导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行政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开支。

(二)现金支付管理建立健全现金账目。现金的收付要逐日逐笔记入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如实反映现金库存情况,不得保留帐外公款。

(三)培训经费及日常办公经费预借款,由经手人填写借据,经办公室负责核对、分管领导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行政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到办公室支取款项;及时结账还款,并实行“前清后借,不清不借”制度。

(四)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要求,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除预借培训费以及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开支可使用现金外,一般应采用转账结算方式。

(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2000元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差旅费或周转金超过2000元的,用款科室需提前一天通知,出纳足额准备现金。

(六)银行存款支付:按照国库规定开设基本账户,办理提取现金、银行转账、结算相关业务。

(七)大额支付业务,出纳人员开具票据时,同时与银行进行电话联系,确认支付金额;按时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八)代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在工资中扣款的同时,要列出扣款明细。

第六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

(一)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涉及到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资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进行资金支付;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

(二)项目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按照报帐制度,由项目主管科室办理相关资金拨付程序,办公室负责核对、分管局长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行政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

(二)材料指单位为完成公务活动购买、储存的各种消耗性物资。包括一次性消耗材料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器具和设备等。

(三)财产物资管理建立部门岗位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办公室配合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日常财产物资的实物管理,包括财产物资的添置、验收、登记、调配、维护、盘点等。财务室为局财产物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财产物资的价值管理。各部门为财产物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财产物资的使用保养及管理。

(四)财产物资应做到合理配置:年初,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正确核定财产物资需要量,统一编制年度财产物资采购计划,并由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属专控商品的,需办理有关集控审批手续)。计划内财产物资采购统一由办公室办理。各部门领用时,应填写领用单,做到手续完备,资产去向明确。如发生计划外物资采购,应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申请,办公室审核签字,部门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行政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采购,否则不予列支。

(五)财产物资实行登记制度:办公室在财产物资购置后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建立台帐或卡片;财务室根据办公室的验收单和有关票据交领导审批予以报销,属固定资产的,据以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

(六)财产物资定期清查盘点:各部门除需要对财产物资进行不定期的清点外,全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表相符、帐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财产物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凡发现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和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财产物资的处置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的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盘亏等,必须由各部门填报“财产物资处置申报表”,并由办公室提出处置意见,报行政主要领导同意,并按规定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财务室及财务部门根据有关批复调整有关帐目。财产物资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和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原则上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或按财政、国资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八)财产物资的维修应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实施。维修金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九)日常的办公用品,实行办公室统一采购制度,各部门实行登记领用制度,同时分部门建立帐户,年终公布使用情况,督促其节约使用。

第八条 三公经费管理

(一)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向下级单位、地方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调整的报批程序;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四)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办公室负责制定接待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行政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安排公务接待。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照《拉萨市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拉委厅发[2014]27号)《拉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拉委厅发[2017]17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九条办公用品采购管理

(一)全局所有办公用品(含日用杂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的采购、发放、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二)办公用品的采购 :1、一般办公用品的采购在每季度末由办公室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情况提出采购计划,办公室负责核对、分管领导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行政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集中购置;特殊办公用品的采购,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分管领导批准后,专门购买。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购,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领导审批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采购要严把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选买,不得从中谋取私利。采购实行双人双岗制。3、认真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用品,不准直接使用。   

(三)办公用品的领取 :办公用品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到办公室领取办公用品,并填写《办公用品领取花名册》。

(四)办公用品的管理:日常办公用品管理由各科室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对具有长期使用性的办公用品要妥善管理;每季度末,各部门将本部门需要的办公用品汇总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要做到分类存放,码放整齐,清洁有序;要认真做好新购物品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要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台帐,做到入库有手续、发放有登记。

第十条单位借款管理

借用单位资金,必须用于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差旅、设备购置等,借款人必须填制统一借据,写明借款原因及金额,办公室负责核对、分管领导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行政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借支。借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5000元以内,最多不得超过核算所需经费;超出50000元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所有借款必须在报账时一次结清,否则,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  财务报销程序

(一)各项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其审批报销程序规定如下:1、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必须在支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报;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在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报时,必须按照公务接待报销相关要求附上单据。2、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均应事先报告财务分管领导,征得行政主要领导同意才可以开支。

(二)资金的审批报销程序为:1、由报销经办人取得原始费用凭证。2、经办人到办公室审核票据。3、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4、分管领导审核签字。5、行政主要领导审定。6、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予报销付款。7、日常报销审批签字均由经手人完成后,方可到财务报账。8、报销人签字按谁经手谁签字的原则。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外出购物等而预支的备用金(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以前所借款项结清的前提下,办理审批借款程序:(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政府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借款)由借款人填制“借款单”,写明借款事由、金额;财务会计审核签字;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主要领导审批签字;财务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予以付款。

(四)各类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签订合同内容进行支付,其程序按照财务报销程序执行。项目审批拨款事项谁负责谁办理拨款相关手续的原则。

(五)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其审批程序规定如下:由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2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3、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4、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5、行政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办公室需与相关人员共同进行采购。

(六)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销程序,报销人和部门负责人要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财务部门要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审批程序和规定要求的经费支出,一律拒绝报销入账,并对其负责。

(七)财务票据审核报销程序流程:经办人填写报销清单-→会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行政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出纳核对与报销-→会计进行复核、记账。

(八)财务报销原始票据的有关要求: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有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原始发票统一附发票明细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报销的原始凭证内容要齐全,抬头、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小写要一致,严禁涂改;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如果原始发票丢失或多个报销主体只有一张发票,可在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作为原始单据报销。为个人领用的奖金、补贴、差旅费补助、劳务费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本人、有关负责人签字。

(九)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十)干部职工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学费按100%报销。

第十二条会计凭证管理

(一)从外单位或个人处取得的,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填制人员的签名,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购买实物的,必须有验收或保管人签名;直接投入使用的,须附使用人签名或领用单位盖章的证明;会议费报销须附会议人员签名册和会议通知。

(二)费用发票一律使用正式发票,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者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和不入帐。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费用报销原始凭证进行逐一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不予报销。

(三)财务人员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内容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应拒绝报销。接收原始凭证后,须当即加盖“现金付讫”、“转讫” 和“附件”等戳记。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次仁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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